[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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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三款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