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应当限期拆除的情形,除省规定以外,还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应当拆除但逾期未拆除建(构)筑物的; 【政府规章】《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2010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5号令)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