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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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桥涵安全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七)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河道疏浚、河道挖掘、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情节轻微,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情节一般,或者造成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损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五千元以上损失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