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责任人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要求配置容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但是,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级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更新维护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类别、标识、规格要求合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