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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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迁移、拆除、停用、改动城市照明设施; (二)擅自利用城市照明设施设置、张贴、悬挂宣传品和广告;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设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周围挖坑取土、堆放物品、修建建(构)筑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