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