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四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