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