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 第三十四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