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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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将餐厨垃圾倾倒在公共厕所或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政府规章】《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苏州市人民政府第110号令)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有关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水利(水务)、农业、商务、卫生、环保、食药监、物价、工商、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 (二)将餐厨垃圾倾倒在公共厕所或者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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