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款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三)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