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2年第101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