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