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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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