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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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将公共停车泊位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因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撤除停车泊位,并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因道路大修、路面挖掘而撤除的停车泊位,应当在道路大修、路面挖掘竣工后予以恢复。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撤除、侵占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泊位不得作为单位或者个人专用停车泊位。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