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0号)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二款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 项至第(十) 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