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建筑工地出口地面未硬化处理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工地出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保持周边整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等杂物。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