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