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规章】《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70 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 未经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四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2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