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中转、处置场所的;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