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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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项目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