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迁移、拆除审批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市(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市政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管线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政设施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相关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二条 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