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体育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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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体育局
项目名称 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体育活动经营者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器材、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公示注意事项、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对因年龄、健康状况等不适宜进行的体育项目,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公示、告知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