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体育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公共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吸烟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教育、卫生、交通运输、公安、食品药品监管、文化、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对下列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六)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文化、娱乐、公共体育场所以及旅馆业的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由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