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体育局 | |
项目名称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