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体育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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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体育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