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体育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 第七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体育器材和设施; (三)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需要配备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应当配备必要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不具备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条件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