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体育局 | |
项目名称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跨县区)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 附件第 336 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 2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发布) 第十一条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