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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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条 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园林和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第五款 禁止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