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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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经营利用或者非法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非本市所产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本市销售的,应当出具国家或者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级市(区)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法律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第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非法经营利用或者非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级市(区)境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后,应当与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