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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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猎捕、杀害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 《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猎捕下列陆生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江苏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具体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四)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情况变化,对本市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调整后的名录应当重新公布。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法猎捕、杀害苏州市人民政府禁止猎捕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