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游人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等行为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禁止下列行为:(一)刻划、涂抹和其他损坏园林建筑和设施;(二)移动或者损坏家具、字画、摆件等陈设品;(三)损害园林内花草树木;(四)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还可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