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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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未提出古树名木的避让和保护方案或未按照避让和保护古树的方案进行施工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避让和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主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损伤古树名木较轻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损伤古树名木较重的,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造成死亡的,处以损失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