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城市公用管线穿越园林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城市公用管线不得穿越园林。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