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发现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权范围,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古树名木的,责令其改正。发现古树名木受害或者长势衰弱不及时报告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每株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每株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