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按期完成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经费,列入工程预算,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设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任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不按期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对责任单位处以绿化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