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五条 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核定地点、范围内合法、文明经营。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破墙、搭棚、设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