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改变园林原有布局、山石水体原貌的或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三条 园林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改变园林原有布局,保持山石水体原貌;(二)不得任意改建、拆除原有建筑设施,不得擅自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恢复原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三万元以下二千元以上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