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不按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费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居民区开发项目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进行建设。 对确有困难,绿化用地安排不足的项目,须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建设单位在批准后十五天内向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易地绿化费,用于易地建设和补偿,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建成区范围内代建,并在下一个绿化周期内完成。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不按标准缴纳易地绿化费的,由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并处应缴费用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