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转让、抵押国有苏州园林的,使用权转让未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改变使用性质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苏州园林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称市园林主管部门)主管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苏州园林的保护和管理,业务上受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有苏州园林不得转让、抵押。使用权需转让的,必须经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