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出售、收购、利用批准文件等合法证明,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