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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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十九条第三款 经批准从事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过批准的限额指标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