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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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领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猎捕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狩猎证: (一)承担科学研究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任务的; (二)驯养繁殖单位必须从野外取得种源的; (三)承担科学试验、医药和其他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补充或者更换种源的; (四)自然保护区、自然博物馆、大专院校、动物园等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补充、更换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五)因外事工作需要必须从野外取得野生动物或者标本的; (六)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猎捕的。 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野生动物的资源状况,确定猎捕种类、数量和年度猎捕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持有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狩猎证核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工具、实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