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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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 关于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等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工商局依照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