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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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策通字〔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