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8号) 二、主要职责(五)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 五、其他事项 省林业局履行的林木种苗和场圃管理、野生动植物管理和湿地保护职责,分别由省林木种苗管理站、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站(省湿地保护站)承担。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