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部门 |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
项目名称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
行政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批准,林策通〔1992〕2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三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