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公安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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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 对未拍摄、留存交易、承揽物品原貌照片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物品在改变原貌前应当拍照留存。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行政相对人类别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