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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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不按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理松材线虫病树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三十二条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除治。 林业植物权属不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除治。 第三十四条 对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林,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检疫防控机构的要求进行综合防治,清理、伐除疫木,并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除害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由检疫防控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除治;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除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全部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