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

苏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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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部门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项目名称 对违反规定从疫区、疫点调出松属树苗、木材及其加工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规章】《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 第二十二条 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属苗木、木材及其制品,必须征得调入地检疫防控机构同意,并按照调出地和调入地检疫防控机构共同确定的路线、时间以及利用方式进行运输和处置。 禁止将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的松属类植物及其木质制品调入其他松属植物分布区域。 禁止从国(境)外松材线虫病疫区引进松属苗木、接穗。确因科研需要引进的,应当申请办理检疫手续。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利用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治管理规定的,由检疫防控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